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即被
繼承人胡先厚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胡先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胡先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00號,民國7
6年1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
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先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胡先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先厚於民國76年1月1日死亡
,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6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
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
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
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
字第563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核屬實。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胡先厚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
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