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3004號
PCDV,114,司執,33004,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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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泳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良智(即孫詹雅貞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孫安萍(即孫詹雅貞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孫安妮(即孫詹雅貞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孫安志(即孫詹雅貞之再轉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孫敬賢(即孫詹雅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前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 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 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強制執行法 第11條第3項、第4項規定:「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 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 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



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前項規定,於第5條第3項之續 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 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以維登記制度之完整 ,貫徹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1條立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6728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以相對人王良智、孫安萍、孫安妮孫安志 為被繼承人孫詹雅貞之再轉繼承人、相對人孫敬賢為被繼承 人孫詹雅貞之繼承人,聲請執行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孫詹雅 貞之附表所示不動產。查被繼承人孫詹雅貞於民國88年2月1 7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仍登記為被繼承人孫詹雅貞 名下,有孫詹雅貞除戶謄本、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聲請被繼承人孫詹雅貞所有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 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職是,本院於114年2月27日通知 聲請人應代相對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請 聲請人應於文到20日內提出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 記之證明文件,並依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資料,逾期未辦理 者,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處理(第一次通知)。 聲請人於114年3月5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可稽。聲 請人逾期未代辦繼承登記,再經本院於114年4月21日通知聲 請人應代相對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請聲 請人應於文到20日內提出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辦繼承登記 之證明文件,並依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資料,逾期未代為申 請或申請經地政事務所駁回者,即駁回該不動產執行之聲請 (第二次通知),聲請人於114年4月23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 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114年5月16日陳報已向新北市三重 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相對人等繼承登記事宜,並檢附新北市 三重地政事務所重登(FG01)字第067300號申請登記收據影本 ,惟該申請案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審查後於114年5月27 日以新北重地補字第000305號補正通知書通知補正,因逾期 (15日)未補正,經該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 定駁回,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28日新北重地登 字第1146194484號函在卷可稽,且查截至該所發文日(114年 8月28日)止,本案尚未重新送件,亦有前開函文可稽。是以 ,聲請人經二次通知,仍未補正代位辦理繼承登記,致本件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 28條之1第1款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附表:
114年司執字033004號 財產所有人:孫詹雅貞(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重區 幸福 457 74 1分之1 2 新北市 三重區 幸福 448 25 1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2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40 二層: 50 騎樓: 10 合計: 100.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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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