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55524號
PCDV,114,司執,155524,2025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524號
債 權 人 王佳欽雙聯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債 務 人 黃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炎洲股份有限公
司之營利所得債權,及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
全球數位支付服務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
財產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