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2967號
PCDV,114,司執,142967,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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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967號
債 權 人 喻曉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債 務 人 曾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然未 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 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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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