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1543號
PCDV,114,司執,14154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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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543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Alda Azizah(艾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梁婉真之薪資債權,經 查,第三人之地址位於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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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