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013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Heni Dwi Puspita Sar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黃白尼之薪資債 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基隆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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