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352號
PCDV,114,司促,2535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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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陳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陳雋驊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陳博文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9,56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然陳博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3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568元 陳博文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568元 陳博文 自民國114年 0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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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