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沛玲
債 務 人 江子瑄
一、債務人江子瑄、江沛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
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沛玲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江子瑄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95,7
0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
除依上開約定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
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債務人江沛玲因不符合教育部利息補助標準
,自民國114年03月09日起應自行負擔全額利息,詎債務人
江沛玲自民國114年04月0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 48,22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7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
項。另債務人江子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5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227元 江子瑄、江沛玲 自民國114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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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227元 江子瑄、江沛玲 自民國114年 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