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陳渝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洋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顯
示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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