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131號
PCDV,114,司促,25131,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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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債 務 人 黃哲偉黃凱佑之繼承人



黃志豪黃凱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凱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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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