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25號
債 權 人 黃文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IGUIN ANGEL BOY GALISTE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IGUIN ANGEL BOY GALISTE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為外國人,且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出
境,迄無入境紀錄,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
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