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050號
PCDV,114,司促,25050,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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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李谷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
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
捌拾柒元,及其中壹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玖佰參
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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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