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王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暨自
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王素鳳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