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986號
PCDV,114,司促,2498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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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張琴芳海聆企業社海聆采耳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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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