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907號
PCDV,114,司促,24907,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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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6,5
37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2日止累計158,301元正未給付,其中156,902元為本
金;1,3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09年04月16日向債
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
6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1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353,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4
9,806元為本金;3,5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耕華於民國109年0
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1
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累計107,846元正
未給付,其中106,712元為本金;1,134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902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9806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6712元 劉耕華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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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