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99號
PCDV,114,司促,24899,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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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傅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傅世明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3
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8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719元 傅世明Z000000000CD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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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