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亮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亮儀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3600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
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8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38元 李亮儀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李亮儀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