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LO WENG FONG(羅勇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零柒拾元,
及其中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