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38號
PCDV,114,司促,24838,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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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38號
債 權 人 王煜堤

債 務 人 游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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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