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
暨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佩容於民國114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