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23號
PCDV,114,司促,24823,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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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簡佑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暨
自民國112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3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佑任於民國100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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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