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展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3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帳款尚
餘63,163元,及其中本金59,99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