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589號
PCDV,114,司促,24589,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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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博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博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10,240元正未給付,其中8,333
元為消費款;1,40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8元 王博玄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75元 王博玄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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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