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543號
PCDV,114,司促,24543,2025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張玉娟

債 務 人 王崇安

債 務 人 張徽長


一、債務人張玉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參萬
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張玉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崇安、張徽
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