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09號
TPDV,106,司促,14009,201708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澐諼(原名陳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
  (一)債務人陳淑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6日止累計
     11,4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101元為消費款;83元為
     循環利息(2017/7/19 ~2017/08/06 );3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