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443號
PCDV,114,司促,24443,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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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馥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貳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1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
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2,0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4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129元 游馥榕 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2 新臺幣212077元 游馥榕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129元 游馥榕 暨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12077元 游馥榕 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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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