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429號
PCDV,114,司促,2442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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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琇棠

游輝雄

姚欣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琇棠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
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游輝雄姚欣岑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15,950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
應還日114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68,400元
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
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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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