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杜卓靖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杜卓靖庭於民國113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2088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杜卓靖庭於民國11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242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杜卓靖庭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0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3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2634元 杜卓靖庭 自民國114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80% 002 新臺幣 103310元 杜卓靖庭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003 新臺幣 236875元 杜卓靖庭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0% 004 新臺幣 334297元 杜卓靖庭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