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淑卿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3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321元 王淑卿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