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212號
PCDV,114,司促,24212,202509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玲青穗
債 務 人 羅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零捌拾
玖元、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各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各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