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181號
PCDV,114,司促,2418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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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藍晨瑄(即黃俊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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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