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067號
PCDV,114,司促,2406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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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67號
債 權 人 林辰輔
債 務 人 莊朝全


劉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6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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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