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碧蓮Kimi Yudaw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零參拾參元,及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碧蓮Kimi Yudaw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6日起,按月償還
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