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899號
PCDV,114,司促,2389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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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陳秀娟之遺產管理人

鐘素蘭


一、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秀娟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
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秀娟之遺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鐘素蘭給付之。債務人如不
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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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