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偉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原:偉立不動產仲介經紀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季葦
債 務 人 袁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捌
佰陸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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