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888號
PCDV,114,司促,23888,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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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連季葦納涼三說蔬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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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