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883號
PCDV,114,司促,2388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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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芯蕾林欣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864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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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