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陳瀅珊
債 務 人 王筠溱
張振裕
一、債務人王筠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壹萬
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王筠溱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筠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振裕給付之。
債務人王筠溱、張振裕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