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51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鄭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62元,及其中新臺幣14,6
62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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