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債 務 人 葉士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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