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零
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鄭愉婷於109年6月及89年3月
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
務人迄114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4,10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
費1,860元整、消費款44,522元整、預借現金144,000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3,425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8,522元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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