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宇梵即陳俊傑
陳國宏
一、債務人陳宇梵、陳國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
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宇梵(原名:陳俊傑)於民國107年間至
民國11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國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21萬1,378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倘借款
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陳宇梵(原名:陳俊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9萬6,83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國宏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
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4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839元 陳宇梵、陳國宏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6839元 陳宇梵、陳國宏 自民國114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839元 陳宇梵、陳國宏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