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390號
PCDV,114,司促,23390,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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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駿瑋
債 務 人 張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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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