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369號
PCDV,114,司促,23369,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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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盟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壹佰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零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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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