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182號
PCDV,114,司促,2318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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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趙晨


債 務 人 鍾雪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晨恩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鍾雪
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37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趙晨恩自114年4月
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372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鍾雪媚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1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72元 趙晨恩、鍾雪媚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372元 趙晨恩、鍾雪媚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72元 趙晨恩、鍾雪媚 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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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