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107號
PCDV,114,司促,23107,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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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丞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累計194,793元正未給付,其中185,
432元為消費款;8,86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432元 黃丞宏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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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