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023號
PCDV,114,司促,2302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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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彭有駿

羅鳳仙


一、債務人彭有駿、羅鳳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2,7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彭有駿於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羅鳳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47,570元整。(二) 詎債務人彭有
駿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4
2,73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羅鳳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依借據第六條
,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
算,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
3月21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六) 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利率表1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738元 彭有駿、羅鳳仙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2738元 彭有駿、羅鳳仙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738元 彭有駿、羅鳳仙 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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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