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曾湘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湘庭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7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26426。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曾湘庭於民國113年01月30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110。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
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109元 曾湘庭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002 新臺幣947108元 曾湘庭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曾湘庭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