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926號
PCDV,114,司促,22926,202509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方琦


債 務 人 劉佳財

一、債務人劉方琦劉佳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方琦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宏國徳霖科
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劉佳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
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
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
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151,0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方琦自民國114年0
4月0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21,845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
4年07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劉佳財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845元 劉方琦劉家伶劉佳財 自民國114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21,845元 劉方琦劉家伶劉佳財 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845元 劉方琦劉家伶劉佳財 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