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賀騰崴
一、債務人賀騰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賀騰崴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張維珊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00,45
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賀騰崴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64,41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6月1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15元 賀騰崴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4,415元 賀騰崴 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15元 賀騰崴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